诉讼案例:合理运用诉讼时效 有效化解败诉风险
合理运用诉讼时效 有效化解败诉风险
【基本案情】
X年X月,李某向A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称其2015年10月至甲公司某项目担任司机,项目于2016年12月结束后,公司要求其回家等候通知。工作期间,甲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休假或倒休,末支付加班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交通费、电话费、误工费、律师咨询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合计金额X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李某主张的各类加班费用是否应予支持;二是甲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三是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四是交通费、电话费误工费、律师咨询费等是否有合法依据。
【处理过程与结果】
甲公司收到仲裁传票后,全面展开调查,案件承办人员发现诸多与李某主张不符的事实情况。办案人员重点针对此类情况,收集整理证据资料,研究应对策略。在庭审中,甲公司法律顾问围绕双方争议交焦点,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相应证据,进行有效抗辩。(1)在庭审中,甲公司不认可李某主张各种加班事实,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之规定,要求李某就其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李某既未提交相关证据,也未提出甲公司掌握此类证据。(2)经办案人员调查,项目部确实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曾要求李某签订,可其以工作繁忙等各种理由推脱拒签。项目部也未保存李某拒签劳动合同的证据,故甲公司无法以此进行有效抗辩。办案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系惩罚性规定,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李某主张支付二倍工作的仲裁请求,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13日部分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不应支持。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间应为11个月,李某主张的2016年10月27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3)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李某先后在甲公司两个项目部担任司机,但其向劳动仲裁委如实陈述。李某在第二个项目因个人原因离职,曾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办案人员将此协议书提交仲裁委,主张不应支持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仲裁请求。(4)李某主张的交通费、电话费、误工费、律师咨询费,办案人员提出此类主张没有合法依据,请求劳动仲裁委予以驳回。
结合庭审调查及双方辩论意见,仲裁委员会认为:(1)因李某就其主张的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工作日延时加
以上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学习参考,请勿照搬抄袭。如有疑问,请联系本站客服。
如需阅读全文或下载源文档,请您点击网站右上角登陆按钮进行登陆,不便之处,还请谅解。
(文本君·搜搜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