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公司投资经营管理办法

2020-11-09 20:55:07 | 阅读 : 1380收藏文章

物资公司投资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和加快集团公司资本运作,规范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本级及子公司的投资行为,主要范围包括企业生产与发展所需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BT/B0T等对外基建项目投资,以及长期性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 管理范围

本办法主要涉及投资项目选择、投资决策程序与过程管控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四条 坚持规范运作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股份公司相关规定,严格按本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开展资本运作,规范投资流程和管理。

第五条 坚持效益优先原则。投资以效益为基本目标,应重视经济效益评价,选择经济效益良好的投资项目,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同时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第六条 坚持风险可控原则。投资项目执行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对重大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承受能力和防范措施进行充分论证,使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同时保持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筹资能力相适应,防止过度投资。

第七条 坚持结构合理原则。既要有长期战略投资,又要有“短平快”项目的短期投资,以提高资本周转效率;在突出主业、强化主业竞争力的前提下,拓展业务领域,适度多元发展。

第三章 投资项目选择

第八条 集团公司投资行为应以产业链为基础,以既有的资源为依托,采用直接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资本运作手段,紧扣主营业务,通过对既有业务结构的调整和新兴业务领域的扩张,实现多元化经营发展的格局。

第九条 投资重点

(一)以产业链为基础,下游积极拓展钢材、水泥等大宗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深加工与废料回收业务,大力开展铁路等.相关领域设备及备件的生产与销售业务,进一步拓展燃料能源经营业务范围;上游审慎进入煤矿、金属矿产等资源能源开发领域,可采取直接投资矿权、合资合作开发、通过资本市场并购以及租赁经营等多种资源开发方式。

(二)利用股份公司资源,联合施工单位,共同投资公路、港口码头、机场、城市交通、城市综合开发等基建投资领域,通过BT、BOT.B00、BOOT等多种运作方式,稳健介入公共服务类特许经营业务,实现由投资者向工程项目的拥有人和运营管理者转变。

(三)加快进军服务业。在物流业,除加快物流基地建设投资外,积极与优势物流企业合作,通过参股控股、合资新建等方式,健全企业物流运营体系;在金融业,利用逐步成熟的资本运作平台,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加快拓展钢材期货、物流金融服务,逐步开展信托、保险等金融产品投资,并考虑同财务公司、(物流)银行等机构开展合作。

(四)积极探索,灵活运用各种运作模式,介入电子商务、新能源等其他具有产业前景的资本运营项目。

第十条 投资回报要求

遵循股份公司对各项投资项目财务指标的要求,选择预期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

(一)投资公路、市政等基础设施BT类项目,应解决好回购担保问题,回购期限一般为3年,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12%。

(二)投资基础设施BOT类项目,应和施工单位联合,将投资与工程总承包结合起来,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8%,投资回收期不超过15年,营运期限不低于25年。

(三)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原则上第一年、第二年所投资企业的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从第三年起开始企业的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具有特殊目的的战略性对外股权投资可适当降低投资收益标准。

第四章 投资管理与协同

第十一条 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及负责人。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资产投资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项目的前期策划论证、项目实施监督,以及投资运行统计等工作;各级投资责任主体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应充分发挥“投资-设计-开发-施工”一体化联动模式,在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同时,促进产业协同发展。通过投资进一步深化政企合作,增加合作渠道,拓宽合作领域,以取得土地、矿产资源等投资开发机会。

第十四条 各单位投资项目应优先选择内部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等单位,增加企业整体效益。对内部单位无法承担的部分,方可对外公开招标。

第五章 投资决策

第十五条 投资权限

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由各单位自主决策,报集团公司资产投资部备案;100万(含)以上1000万以下的,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想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讨通过后方可实施;投资额度在1000万(含)以上的,应由各投资主体进行研究后,将请示、预可研报告或相关方案建议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股份公司进行立项审批,股份公司审批同意后项目再进入决策研究阶段。

按股份公司相关规定,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本办法将500万元以上(或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投资项目视为重大投资项目.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项目原则上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必须遵循立项、评估决策两个基本流程,非重大投资项目视情况可直接进行评审决策。

(一)立项

1.意向性沟通

投资建议部门或投资责任主体协同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组织完成调研报告或初步投资设想,并与资产投资部及主管领导沟通,达成初步投资意向。

2.编制项目投资方案.

由投资责任主体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完成,该方案是对拟投资项目的概念性研究,以规划、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等形式编制上报。投资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1)项目名称、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市场初步分析及预测;

(3)选址与资源条 件、潜在合作关系;

(4)建设或产品方案、战略定位;.

(5)建设规模、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6)预期产值、经济效益评价及风险分析;

(7)实施方案、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操作建议。

3.集团公司初审

投资方案由资产投资部进行初评,其基本内容符合.上述要求的,提请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表决。初审通过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则立项成功,可进入下一步详细研究阶段;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需报请股份公司进行申请立项。

(二)评审与决策

已经完成立项的投资项目,应积极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1.调研

投资方案编制部门完成评审报告大纲,并组织人员进行详细调研,收集相关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

2.编制评审报告

在完成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完成投资项目评审报告。投资项目评审报告以可行性研究等形式编制,各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其内容应按照国家及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意义、项目经济与政策环境等);

(2)项目合规性情况(包括政府批准立项、特许经营权合同、用地审批、环境评估等);

(3)详细市场分析与预测;

(4)项目建设规划(或初步设计方案)。定位及目标;(5)商业模式(包括合作模式、运营与盈利模式等);

(6)投资估算、现金流预测与经济效益分析(包括常用财务评价指标);.

(7)风险评估、法律意见书及相关防范揩施;

(8)结论与建议。

境外投资项目还应包括投资所在地区(国)的投资人文环境分析、法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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