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021-12-03 17:41:42 | 阅读 : 1028收藏文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D的十九大精神和D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省属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属国有企业中由省委、省国资委D委及省直部门D组(D委)管理的人员。

经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国资委及其他省直部门(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等机构),按照资产监管关系,负责所管理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由省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引导企业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坚持分类考核和对标考核相结合。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行业特性,深化分类考核,提升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强化行业对标,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内一流企业。

 (四)坚持短期目标和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坚持鼓励企业深化改革、创新转型,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五)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由省国资委等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突出效益效率导向,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第六条  突出改革转型,引导企业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市场化经营机制,聚焦主业,加快结构调整,着力补齐短板,加大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 16个重点产业领域的投资,努力向“5+1”现代产业体系布局。

第七条  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升级,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突出风险防控,引导企业关注债务风险,压降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比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突出社会贡献,引导企业在脱贫攻坚、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

 第十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按照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精神,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在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对不同行业和类别的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实施分类考核。

 对竞争性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对功能性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政府战略、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适度降低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在考核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重点考核管理效能、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和企业承担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行业特性实施分类考核。

 对投资类企业,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强化现代产业体系构建、产业结构调整、成本管控、风险管控以及资本回报水平等情况的考核。

 对生产经营类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产出效率为导向,强化科技创新、培育和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活动、成本管控、风险管控以及经营现金流等情况的考核。

 对科研类企业,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导向,强化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情况的考核。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将研发费用视同利润加回。

 对公共服务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强化安全保障能力、产品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成本控制等情况的考核。

 第十四条  对新建企业、非正常经营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本办法考核的企业,可实行目标考核,根据企业实际设置目标管理指标,强化对特定任务完成情况、成本费用等的考核。

 第四章  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性和发展阶段,综合考虑质量效益、功能任务、管理效能、重点工作等因素,差异化选取指标。

 第十六条  年度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

 (一)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报表(集团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应加上经核准的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新增研发支出、承担重大功能任务产生非经营性支出,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的折旧、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未提足部分扣减利润。

 (二)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

 净资产收益率采取预算目标考核和行业对标方式进行考核。

 (三)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四)指标权重。

 竞争性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总权重为 70% 。其中,利润总额20% ,净资产收益率30% ,经济增加值20% 。

 功能 II型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总权重为 60% 。其中,利润总额20% ,净资产收益率20% ,经济增加值20% 。

 功能 I型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总权重为 50% 。其中,利润总额15% ,净资产收益率20% ,经济增加值15% 。

 第十七条  年度功能任务指标、管理效能指标、重点工作指标,由省国资委等机构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性和董事会年度工作部署等因素进行选取。

 竞争性企业,原则上设置 3项,总权重为 30% 。其中,管理效能指标1—2项,权重 10% —20% ;重点工作指标,权重 10% ;竞争II型企业可根据承担的专项任务设置功能任务指标 1 项,权重10% 。

 功能 II型企业,总权重为 40% 。其中,功能任务指标 2项,权重20% ;管理效能指标1项,权重10% ;重点工作指标,权重10% 。

 功能 I型企业,总权重为 50% 。其中,功能任务指标 3项,权重30% ;管理效能指标1项,权重10% ;重点工作指标,权重10% 。

 第十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确定。省国资委等机构依照经批准的企业财务预算、年度重点工作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功能任务等,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并将其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其中,利润总额目标值可设置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高于前三年财务决算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值中的较高值,且较上年增幅不低于省国资委等机构确定的增幅目标。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前三年财务决算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值中的较低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财务决算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值中的较低值。

 第十九条  任期考核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性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综合考虑效益效率、创新转型、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差异化选取指标。

 第二十条  任期效益效率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相乘后开三次方。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省国资委等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客观因素扣除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执行。

 (二)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劳动生产总值同平均从业人员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三年劳动生产总值之和/三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之和。

 (三)指标权重。

 竞争性企业,效益效率指标总权重为70% 。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为50%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权重为20% 。

 功能性企业,效益效率指标总权重为60% 。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为40%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权重为20% 。

 第二十一条  任期创新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指标,由省国资委等机构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性和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等因素选取2项指标。对于承担省委省政府下达专项任务的企业,加强对功能任务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对于结构调整任务重的企业,加强对重大改革、转型发展任务的阶段性成果考核。

 竞争性企业的总权重为30% ,每项指标的权重为 15% 。功能性企业的总权重为40% ,每项指标的权重为20% 。

 第二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省国资委等机构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及企业上一任期生产经营情况等,综合考虑企业报送的目标建议值,审核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

 第二十三条  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重大基础建设、重大专项任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一带一路”项目、重大研发投入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作为企业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等机构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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