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1-12-21 15:16:00 | 阅读 : 976收藏文章

xx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集体企业和集团所属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监管体制,参照本办法管理。

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包括:集团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行集团统一领导与所属企业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集团相关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审批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以及报送xx审核批准程序。直属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后报集团审批。

第五条 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须在xx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公开进行,应按照产交所相关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工作流程规范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条 集团党委会研究讨论是集团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决策事项须经集团党委会研究讨论后,逐级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做出审议。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 集团负责审核、决定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集团xx部按照xx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 直属企业负责审核、决定其所属企业产权转让事项,报集团审批。

第九条 直属企业向集团请示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核、备案时,应当向集团xx部报送以下材料: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四)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五)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六)拟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还应提交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报告、产权转让协议和受让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条 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等处理情况;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产权转让涉及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后续工作方案;

(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披露信息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以下产权转让事项,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并在产交所办理相关交易手续。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一)主业涉及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企业,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且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进行产权转让的事项,经集团董事会审议决策后报xx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二)集团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集团所属企业,经集团董事会审议决策后报xx备案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十二条 集团负责审核、决定所属企业的增资事项,集团xx部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其中,主业涉及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企业的增资行为,经集团董事会审议决策后报xx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集团所属企业增资应当符合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向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集团所属企业增资事项涉及企业投资行为的,按照集团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履行集团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集团所属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以下情形在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三)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第十六条 集团及直属企业在对所属企业增资行为进行决策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四)增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五)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六)拟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分析以及投资方情况报告和增资协议;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七条 增资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增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

(三)增资行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四)增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五)增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等处理情况;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未来股权调整退出条件;

(八)企业增资涉及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后续工作方案;

(九)企业增资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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