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公务活动费用管理手册

2022-04-10 12:16:24 | 阅读 : 550收藏文章

某国企公务活动费用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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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落实“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厉行节约、勤俭办企”的理念,提升企业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精益化水平,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原有管理制度进行汇总、修订、完善, 制定本管理手册。

  (二) 本手册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分公司及所属单位。

  (三) 本手册每年底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协调D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部)、财务管理部、运营管理部、审计风险部、国际业务中心等部门进行修订完善,次年 1月份起重新颁布实施。施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集团公司市场化聘任的特殊人才,参照执行本手册规定,特殊情况报集团公司批准。

  (五) 各单位可依据本手册制定管理细则和实施办法,项目内容不得多于、费用标准不得高于集团公司的规定。

  (六) 集团公司原有制度规定与本手册不一致的,以本手册为准。

  (七) 由于上级公务用车改革正在进行,集团公司暂不出台新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上级车改政策明确后,集团公司严格执行上级政策规定。

  (八) 本手册是集团公司制度性文件,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章 公务接待管理

  一、费用标准 公务接待是指对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参观访问、检查指导、商务洽谈等公务活动的接待。 集团公司公务接待依据《×省实施〈D政机关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 见》,《×省D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D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省国资委关于转发鲁办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驻地接待标准 早餐:20元/人/餐;招待餐(午、晚):饭菜不高于 100元/ 人/餐;工作餐(午、晚):30元/人/餐; 公务接待酒水使用 工作餐和午餐一律不得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提供本地产普通红酒或普通白酒,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内部工作餐 集团公司内部会议、活动需要安排就餐时,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提倡自助餐或份饭。 驻外区域专业(能化)公司公务接待标准 驻外区域专业(能化)公司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 平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标准,驻地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接待标准不超过集团公司驻地标准的130%,一般地区按照集团公司驻地标准执行。接待标准报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纪委(监察部)、财务管理部审批备案。 公务接待用餐及陪餐安排 接待对象原则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招待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人;超过 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接待场所使用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公务接待一律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 单位内部招待所或食堂安排。不具备接待条件的可选择临近的内部单位接待场所或定点协议酒店,定点协议酒店报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纪委(监察部)、财务管理部备案。 接待住宿 住宿费原则以客人自费为主。确需免费提供住宿房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严格执行,并履行审批手续。

  二、禁止事项 集团公司内部一律不得公款互相接待和宴请,不得用 公款接待与公务无关的人员。 工作餐一律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 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 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得饮酒。 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娱乐场所。 三、管理流程

  (一) 实行公务接待公函制度

  原则上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于不具备发公函条件的公务活动要有电话记录,明确记录来访人员姓名职务,来访事由、行程等具体内容,经审批同意方可接待。

  (二)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 审批权限 单位正职参加的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人按照规定报正 职履行审批手续;单位副职参加的公务接待由主要负责人审 批;部门牵头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接待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 审批流程 公务接待应当根据来函(来访电话记录)内容和单位负责人签批意见安排接待。 本单位办公室填写接待审批单,按审批权限报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统一安排。(附表 1:公务接待审批单) 在集团公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和商务活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公务招待,应当提前按以上审批流程履行完审批程序后方可安排招待。

  (三) 公务接待费报销和管理 公务接待预算管理 公务接待预算费用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公务接待经费预算额度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后随年度预算下达,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审核 在批准的公务接待预算内,对手续完备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审批单、接待清单等。

  接待清单要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由牵头接待部门和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签字。(附表 2:公务接待清单) 费用报销流程 在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协议酒店挂账结算的,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由牵头接待部门将审批单、来访函件、接待清单按照“一事一单”的原则整理完整后交本单位办公室登记, 开具财务票据进行结算。 在集团公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和商务活动发生的接 待费用,待公务活动结束后,将审批单、接待清单、财务票据按照“一事一单”的原则整理完整,到本单位办公室登记后结算。 公务接待费用结算手续的办理。由本单位办公室填写结算单,结算单经牵头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分别报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批准结算。 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管理 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列支的重要 凭证,除结算按要求附在结算凭证外,存根应当按月汇总,单独装订由办公室存档保管以备查验。

  四、管理责任

  (一) 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是集团公司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制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接待标准,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公务接待工作。集团公司各级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二) 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审计、检查。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落实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三)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对公务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结算,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报销。

  (四)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处理: 报销不符合规定接待费用的; 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 标准的; 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D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差旅费管理

  一、费用标准

  (一)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到驻地以外(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 集团公司差旅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三) 城市间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旅 游船和出租小汽车,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 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集团公司D委常委、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层成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他人员可乘坐 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 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 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 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四)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可以住单间或标准间,在职务 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附表 3:差旅费住宿标准)

  (五)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 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 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六) 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 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 标准包干使用。 工作人员到新疆、青海、西藏三省区出差,每人每天 补助 120元;国内其他地区,每人每天补助 100元。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 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二、禁止事项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超标准部分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 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三、管理流程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因公出差业务申请单必须明确出差天数、地点和任务。按管理权限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无特殊情况不得事后补办出差审批手续。(附表 4:因公出差业务申请单)

  (一) 严格预算管理。各单位对差旅费按内部市场或责任成本主体下达预算,各部室、车间和人员应严格按预算控制经费开支。

  (二) 严格备用金管理。在本单位驻地省内出差不得借款。省外出差确需借款的,借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2万元(含 2 万元),并须经单位分管业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借款时须注明借款事由、款项用途,一事一借,专款专用,报销冲账内容应与借款用途一致。坚持旧账不清、新账不借,出差借款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出差返程后,应于 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清账手续。逾期 1个月不办理清账手续者,由财务部门通知工资部门,从职工工资中分次扣回。

  (三) 严格报销标准。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收取的会务或培训费中包含食宿和市内交通的,集团公司不再报销支付食宿和市内交通补助;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四) 严格报销凭据。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各种旅游车、三轮车、出租车、地铁等票据不予报销。

  (五) 严格报销程序。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及时填报和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例行报销签批流程。

  四、管理责任

  (一)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 对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 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会议费管理

  一、费用标准 集团公司会议管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管理办 法》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参加上级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组织 的会议,按会议组织方规定缴纳公务费。会务费包含食宿费用的,集团公司不再重复报销;会议费不包含食宿费用的,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集团公司内部举办的会议,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 会议场地费、资料费、茶水费、医疗费等按照 80元/人/天标准控制;与会人员发生的交通、差旅费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在信达酒店接待来访来客、礼节性会见,使 用会议室(接待室)1小时以内的,按 500元结算;1小时以上的,按 800元结算。

  二、禁止事项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用。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 等固定资产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物品;不得组织与会人员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 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三、管理流程 参加外部会议审批流程 参加集团公司外部会议必须有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会议主题或内容要有利于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无实际意义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参加。参加外部会议须经上级批准方可参 加。 集团公司内部会议审批流程 以集团公司名义召开的年度会、职代会、D委工作会、领导干部会等大型会议,由集团公司研究审批; 由集团公司D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召集,研究部署专项重点工作的会议,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视情况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管理服务中心召开的本系统专业会议,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会议费用报销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附表 5:会议审批单)(附表 6:会议结算审批单)

  四、管理责任 集团公司各级办公室是会议管理部门,要健全完善会 议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会议审批程序。 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技术等 信息化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技术召开的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一律安排在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会议场所。确因需要在社会经营性酒店安排会议的,要选择四星以下的定点酒店。 切实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开支、提高会议实效, 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年度工作会、改革发展会等大型重要会议时间控制在半天以内,一般性会议控制在 2小时以内。 凡无计划、预算召开会议的;以虚报、冒领手段套取 会议费的;虚报会议人数、天数进行报销的;违规扩大会议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组织单位和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D纪处分。

  第五章 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用品管理

  一、配置标准

  集团公司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用品管理按照《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等规定执行。

  (一) 办公用房使用标准 集团公司:D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正职不超过60m2,D委常委、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不得超过正职标准; 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超过40m2,部门副职不超过24m2,其他工作人员不超过9m2。 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直属公司:领导班子正职不超过40m2,领导班子副职不得超过正职标准;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超过24m2,部门副职不超过18 m2,其他工作人员不超过9m2。 矿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不超过40m2,领导班子副职不得超过正职标准;副三总师、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超过18m2,其他工作人员不超过9m2。

  (二) 办公设备、用品及器具配置标准办公设备、用品及器具配置应当符合工作需要,不得公款配置购买与办公无关的设备、用品及器具。 常规配置 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空调、传真机;办公器具:办公桌、椅,书橱、铁皮文件橱、沙发、茶几、茶水柜、衣架、脸盆架、电话机、开水壶;日常办公用低值易耗品。 根据工作需要可选配的办公设备及器具 保密工作需要的碎纸机、保密柜,不具备集中供应饮用水条件的可选配饮水机,新闻工作使用的摄像机、照相机,会议室使用的投影仪与幕布、电视机、音响、视频设备,机要工作和资料保存使用的扫描仪,财务出纳工作使用的保险柜,有昼夜值班任务的可选配床具,其他因工作需要必须配置的设备器具。

  二、禁止事项 办公用房应简约、整洁,严禁豪华装修,不得摆放观 赏性奢侈品,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功能。 各单位一律不得租用宾馆、酒店客房作为办公用房。 确因工作需要租用办公用房的,要本着经济、实用、高效的原则选择租用的办公用房,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严禁购置豪华办公器具和办公设施。 严禁违规占用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用品。各级领导干 部和工作人员因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在离开岗位一个月内必须清退完毕。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清退情况作为办理有关手续 的依据,没有按规定清退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规定配置的办公设备、用品及器具自购买之日起, 3年内不得更新,具备继续使用条件的一律不允许更换。 三、管理流程 各单位和部门办公用房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定员标准 分配,超定员标准不增加办公用房面积。 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能在规定面积标准 范围内配置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报上级公司研究批准。 各专业(能化)公司租赁办公用房需报集团公司审批;各专业(能化)公司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由专业(能化)公司审 批,报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纪委(监察部)、财务管理部备案。 办公设备、用品及器具价值在 2000元以上构成固定资产的,由计划管理部门列入资金计划。 四、管理责任 集团公司各级办公室作为办公用房配置管理的责任部 门,负责办公用房的分配、调整、回收等管理工作。 符合规定配置的办公设备、用品及器具,由使用单位 提出申请,各单位综合办公室、计划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由分管负责人审签购置。 办公设备由集团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招标办集中采购, 日常低值易耗品由万家乐超市供应; 增设机构或新调入人员的办公设备、用品及器具,由 所在单位调剂配置使用,确需重新配置的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购置。 属于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用品及器具购置费用列入 维检计划,由各级财务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日常办公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用列入使用单位办公经费。 违反集团公司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用品有关规定的, 对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严肃追究问责。

  第六章 车辆购置管理

  一、配置标准

  集团公司车辆购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单位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集团公司D委常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正职按照排气量 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配备公务用车;D委常委、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层成员及二三级公司、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排气量 1.8升(含) 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配备公务用车; 其他人员公务用车均不得高于以上标准。 在本部二级公司和陕西、内蒙、贵州、新疆基地可配 备用于生产指挥、应急救援的越野车,车辆规格和数量报集团公司批准。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应当不低于 8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30万公里。超过 8年或 3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标准但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的情况下,不得购置新车。新任单位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或现任单位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应从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合适车辆的,按程序批准后,可以为其购置、租赁。

  二、禁止事项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 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和租赁费用,严禁向下属单位摊派购车款项。 在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被托管、重组,以及拖欠职工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不 得扩大公务用车配备范围,防范实行变相的公务交通补贴全员福利化。严禁将个人购买的车辆参与单位公务活动运营。 不得为退休、离休(含调离本企业)的人员发放交通补贴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交通费用。

  三、管理流程

  配置公务用车应坚持“先调剂、后购买”的原则,充 分利用现有资源。 确需购置公务用车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需 求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购买。 各单位办公室(车辆管理部门)对公务用车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台账,实施车辆、人员的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 四、管理责任 对超范围、超标准为单位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违规 发放交通补贴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D纪、政纪处分。 上级部门明确公务用车配置及使用规定之后,集团公司重新修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七章 移动通信费管理

  一、费用标准

  (一) 移动通信费是指因公在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等网络运营商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支出。

  (二) 集团公司移动通信费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的形式。通信费用限额标准为:集团公司D委常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正职 800元/月;D委常委、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层成员 750元/月;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二级公司正职 600 元/月;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正职、部务委员、二级公司副职、 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部门负责人、三级公司主要负责人550元/月;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副职、二级公司部门副职、三级公司副职 500元/月;集团公司机关、二级公司及三级公司科室区队正职 200 元/月,科室区队副职 100 元/月。

  二、禁止事项 严禁超限额标准、超范围报销通信费用,严禁直接或 变相发放补贴。 工作人员退休、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集团公司后, 集团公司自退休次月起不再承担通信费用。 三、管理流程 集团公司副三总师以上人员的通信费用由集团公司信 息中心负责办理,每月经综合办公室审核后,对限额内的通信费用由财务部机关财务科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转至运营管理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各部门人员通信费用纳入部门费用预算,由信息中心 每月向部门提供账单,在部门办公经费中列支;超支部分由部门通知运营管理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集团公司各单位按照本规定明确通信费用管理流程。 领导干部退休、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集团公司,由 组织人事部门通知信息中心、财务部门办理停止通信费相关手续,从离开集团公司次月起不再享受通信费。 四、管理责任超范围、超标准报销通信费用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D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公有周转房使用管理

  一、配置标准

  (一) 公有周转房是指为方便在任职地没有住房的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提供的临时周转住房,其功能为过渡性使用和临时性居住。

  本规定适用于由组织安排,异地调动任职且在任职地没有住房的领导干部(含选派挂职的领导干部)。

  (二) 集团公司公有周转房管理依据《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 周转房使用标准 居住面积 D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正职不超过120m2,副职不高于正职。 驻外区域能化公司正职不超过100m2,副职不高于正 职,部门负责人不超过60m2。 多人合租的可以按照所享受的标准面积累积计算租住 面积。 租住标准 租住周转房应当遵循经济、实惠、适用的原则,选用普通住宅小区。 单位驻地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以 120 m2房型为标准,周转房租金不得超过2500元/月;一般地区以 100m2房型为标准,周转房租金不得超过1000元/月;北京、上海周转房实行“一事一议”报集团公司审批。 因工作需要,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周转房使用, 但必须报集团公司研究批准。 公有周转房产权管理和费用支出 公有周转房产权归购买单位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单位只承担房租费用,使用人负责缴纳水电暖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二、禁止事项

  不得公款租住别墅、连排别墅、豪华高档小区和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 单位不得为周转房使用人公款缴纳水电暖气和物业费 用,或变相发放各类补贴。 公用周转房使用人因调离、退休和其他原因解除劳动 关系离开现工作岗位,不得继续占有和使用公用周转房,必须在 30日内缴齐相应费用后将周转房交管理部门,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管理流程

  符合周转房使用条件的领导干部,应当由综合办公室、D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部)、财务管理部共同办 理有关使用、入住手续。 周转房一般应选择在单位驻地 5公里范围内的普通住宅小区。单位驻地 5公里范围内没有符合以上面积和价格标准住房的,须报上级公司审批,集团公司备案后办理。 四、管理责任 各单位办公室是公有周转房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委托 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具体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单位购买的公有周转房产权归单位所有,纳入固定资 产管理,使用人只有临时使用权。 公用周转房由房屋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统一配置必要 的电器、家具等设施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由房屋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资产登记等手续。 周转房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使用人对周转房负有 维护和保养的义务。 对违规将公用周转房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的,擅自改变公用周转房结构和用途的,无正当理由闲置的, 拖欠应交费用累计 6个月以上的,追究使用人相关责任。 使用人在任职地购买住房后,应主动告知房屋管理部 门收回公用周转房,造成损失的由使用人照价赔偿。

  第九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一、费用标准

  (一)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是指用于出国(境)执行公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 国际旅费 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 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业务中心(外事办公室)审批同意。 按照经济适用原则,通过比价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 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国际业务中心(外事办公室)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 付,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集团公司D委常委、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层成员 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 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业务中心(外事办公室)批 准,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三) 住宿费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住宿费在规定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加国际会议或重要活动的出国人员,如活动组织单 位统一安排,超出预算标准部分可据实报销。

  (四) 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公杂费,可按规定标准发 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 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集中使用。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团 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 餐也要注意节俭。 出国护照、签证、防疫、国际会议注册等费用凭有效 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五) 有关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附表 7: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二、禁止事项 凡未经国际业务中心(外事办公室)审核的出国费用,各级财务部门一律不准报销。 出国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不得乘坐 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严禁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 访国家和时间。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 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受礼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国际业务中心(外事办公室)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约的原 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三、管理流程

  (一) 出国人员出国前,将日程安排报国际业务中心(外事办公室),国际业务中心(外事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编制出国费用预算。

  (二) 国际业务中心(外事办公室)通知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将出国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汇款到集团公司出国费用专用账户。

  (三) 国际业务中心(外事办公室)根据标准核算外汇,机关财务科办理出国换汇,出国人员办理借款手续借出外汇。

  (四) 出国人员回国后 15日内凭有效单据办理外汇核销、报销结算手续,凭单据填制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境外原始单据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地点、支出项目、金额,并由团组负责人、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

  (五) 国际业务中心(外事办公室)对原始单据和报销凭证进行初审,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机关财务科审核报销并出具结算单,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结算单等材料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四、管理责任

  (一)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纪委(监察部)、审计风险部、国际业务中心(外事办公室)、机关财务科负责集团公司因公临 时出国费用的管理工作。

  (二) 国际业务中心(外事办公室)负责编制出国费用预算,审核境外费用报销票据。财务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因公出国费用预算的审核。机关财务科负责出国换汇、外汇核销、结算及相关费用的审核报销。纪委(监察部)和审计风险部负责因公出 国费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章 驻国(境)外工作人员费用管理

  一、费用标准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派驻澳大利亚、加拿大、拉美、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中方工作人员。 集团公司驻外工作人员薪酬费用坚持“规范有序、责 权一致、奖罚对等、激励有效”的原则,实行管理属地化、福 利货币化、价位市场化。参照在当地投资开发的中国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薪酬待遇,结合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确定驻外人员薪酬水平和费用标准。 驻外省管干部薪酬和补贴标准按省国资委核定标准执 行。 驻兖煤澳洲公司人员实行“薪酬包”政策,核定驻外 人员年度薪酬总额,各种福利待遇包括房租、交通、通讯等费用,全部计入薪酬总额,不再享受其他费用补助。 集团公司驻加拿大、拉美、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 区工作人员经费补助标准如下: 加拿大公司、拉美公司高管人员可租住居住面积120m2以下的普通住宅,水电暖费用自理;中层及以下人员由公司提供宿舍;车辆满足公务需要。差旅费按国内同级别标准执行。高管人员手机通讯费按照 200 美元/月控制使用,中层及以下人员按照 100 美元/月控制使用。亚洲地区公司的高管人员可租住居住面积120m2以下普通住宅,水电暖费用自理;中层及以下人员由公司提供宿舍; 车辆满足公务需要。香港公司人员通讯费按照 500元港币/月控制使用,新加坡公司人员通讯费 150 元新币/月控制使用。

  二、禁止事项 集团公司国外权属公司不得为驻外人员违规设置其他 福利性政策,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集团公司驻澳洲公司工作人员严禁领取“薪酬包”以 外的其他奖金、补贴。驻加拿大、拉美、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工作人员,除集团公司规定的费用补助外,严禁领取其他经费补助。

  三、管理流程 向国外公司派驻工作人员,按照精干高效原则,严格 履行审批程序,报集团公司D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省管干部薪酬支付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其他 驻外工作人员薪酬由所在公司根据其个人表现、工作业绩等综合确定,并报上级公司审核备案。 驻外高管人员公务费用支出有上一级财务审计部门监 督管理;其他管理人员公务费用支出情况每年终报上级财务审计部门备案。

  四、管理责任 集团公司对驻外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 单位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审计风险部、国际业 务中心(外事办公室)为驻外人员管理部门。 D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驻外人员的选派、管理和定期轮换等工作;运营管理部负责驻外人员薪酬体系审核和业绩考核;审计风险部负责驻外人员经营业绩审核确认,并对薪酬发放进行审计监督;国际业务中心(外事办公室)负责国(境) 外公司经营调度和相关外事管理服务工作。 集团公司对违规发放薪酬和福利待遇,违规报销相关 费用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驻外联络处和驻外经营单位费用结算管理

  一、费用标准

  集团公司在驻外联络处和驻外经营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规范”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公务接待、差旅费和会议管理相关制度。

  二、禁止事项 严禁违反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驻外单位 报销费用。 严禁各种大手大脚、奢侈浪费行为。 严禁借在驻外单位公务活动之机,组织与公务无关的 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三、管理流程

  (一) 费用审批 由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领导安排,需在驻外单位组织 会议、开展公务活动的,由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统筹安排。 集团公司D委常委、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层成员 在驻外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按照管理层级分别报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二) 费用结算 由集团公司领导安排,在驻外单位组织会议、开展公 务活动发生的费用,由牵头部门负责办理结算手续,经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财务管理部审核后予以结算。 集团公司D委常委、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层成员 在驻外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费用可先由驻外单位代为垫付。公务活动结束后,费用经从事公务活动的集团公司领导本人签字确认后,驻外单位将正规原始费用发票交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会同财务管理部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办理报销手 续。 各公司,各矿处,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管理服务中心 委托驻外单位联络、协调开展工作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具体结算方式可自行与驻外单位协商确定。 因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车辆费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 规定执行。驻外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车辆使用规定和结算价格,车辆使用费由使用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公务用车费用结算管理规定自行结算,费用一律计入使用单位或个人公务车辆经费。驻外单位每月底前填制车辆结算单于次月5日前交由使用单位审核结算。

  四、管理责任

  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驻外联络工作的指导、监督 和协调,财务管理部负责驻外单位公务活动费用的审核和结 算,纪委(监察部)、审计风险部负责驻外单位公务活动的审查 和监督。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在驻外单位发生费用 的审批管理制度,加强费用支出审批和审核控制。严格执行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明确标准和报销流程,做好费用的管理核算工作。 驻外单位要提高联络、协调、服务水平,依法依规做 好联络协调等服务工作,杜绝铺张浪费行为。 对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报销在驻外单位发生的费用 的,集团公司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章 培训费管理

  一、费用标准

  (一) 集团公司参加上级统一安排的培训,相关费用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二) 集团公司内部培训费用结算标准具体包括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培训资料、教材、教具、学习用品、科研活动、监 考阅卷、实训耗材及设备运转和场所使用等相关费用。

  (三) 集团公司内部培训,相关费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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