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化建能建某局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管理办法

2022-05-11 11:12:45 | 阅读 : 403收藏文章

某国企化建能建某局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劳务(专业)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管理,提升整合分包企业资源的能力,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健全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管理机制,强化公司后台管控力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企业是指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劳务(专业)分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 工程施工分包包含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劳务(专业)分包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准入、择优选取、精细管理、互利共赢。   第五条 全面推行劳务管理的信息化,建立劳务(专业)分包的注册、登记、招标、投标、评价、年审等过程管理的劳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管理审批规范化、招标投标公开化、资料存档数据化、过程管理精细化。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制定本单位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建立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三级劳务(专业)分包管理体系。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下级单位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依据分包企业资质、信誉、能力和合作年限,对分包企业等级统一分类如下:   A级分包企业:股份公司级优秀分包企业;   B级分包企业:集团级公司级优秀分包企业;   C级分包企业:各子(分)公司级优秀分包企业;   D级分包企业:合格分包企业(评价为良好和合格的);   E级分包企业:集团级限制性合格分包企业;   F级分包企业:股份公司级不合格分包企业。   第九条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和考核评价标准;负责分包企业准入、年审和考核评价;定期发布年度优秀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名录、合格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名录、不合格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名录;负责对分包企业的资格准入、招标投标、选择使用、合同管理、审核评价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向股份公司上报分包管理相关资料;负责分包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审定B、E、F级分包企业并向股份公司推荐A、F级分包企业。   第十条子(分)公司的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各子(分)公司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明确管理职责和公司分管领导,实现业务归口管理。分包管理部作为业务主责部门,负责劳务(专业)分包企业的准入、使用、管理、考评、优秀队伍培育;负责劳务(专业)分包企业的准入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职责范围的劳务(专业)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合同评审、履约管控、计量支付、纠纷处置等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劳务(专业)分包企业的年审、考核评价;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公司提报分包管理相关资料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定C级分包企业并向集团公司推荐B、E、F级分包企业。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在各子(分)公司劳务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分包企业资格预审和推荐工作,负责对分包企业项目实施考核和用工管理;负责职责范围的劳务(专业)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中标单位的主要人员和主要工种人员的进场核查、设备进场验收评估、施工管理、材料供应、质量验收、计量支付、末验清算、封账、退场及纠纷处理、分包企业项目的考核评价等现场管理工作;负责定期向上级公司提报分包企业的项目考核等分包管理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要设立劳务(专业)分包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专业)分包管理的日常工作,项目部劳务(专业)分包日常工作管理由工经部负责。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分包企业市场准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企业需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准入资格证书后方可参与集团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分包企业管理实行网上分级审核、统一注册、年度评审制。   第十五条 分包企业注册登记程序   由分包企业填报《分包企业注册申请报告》,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誉代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自有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技工,近三年施工业绩证明、资金状况及安全、质量、信誉,纠纷、合规管理等资料,向拟合作项目经理部进行申报。项目部接到分包企业填报的注册申请报告后,初审分包企业提交的注册资料,并网上填报《分包企业企业资格注册审批表》上报子分公司,子分公司各职能部门在7日内网上完成对申报资料的逐项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成本部核准。子(分)公司对分包企业注册审查原则上按以下职责进行划分,各子(分)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   (一)分包管理部或成本管部主要审查分包企业的“五证”及相关证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齐全性,办公场所及分包企业信用调查等内容。   (二)工程部主要审查分包企业的施工能力、施工业绩等内容。   (三)财务部主要审查分包企业的资金状况等内容。   (四)物机部主要审查分包企业的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类别与数量等内容。   (五)人力部主要审查分包企业的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技工的数量和资格证书等内容。   (六)安质部主要审分包企业的审查安全、质量、信誉等内容。   (七)法规部主要审核分包企业的各类纠纷和合规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子(分)公司根据对分包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的审核结果,建立分包企业注册申请管理台帐,并留存分包企业资质证照、业绩证明、资金状况及安全、质量、信誉,纠纷、合规管理等资料。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成本部收到子(分)公司上报的分包企业注册申请资料后,对上报分包企业资料等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对于股份公司评出的且不在集团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录A类优秀企业,应在集团公司登记注册,各级仅审核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誉代码)、资质等级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九条 经集团公司核准符合注册条件的分包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编码,分类管理,颁发《XT一局分包企业资格准入证》。   第二十条 分包企业注册登记后,集团公司成本部对分包企业注册登记进行电子归档,实现即时查询、查证,每半年在集团公司内网公布分包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子(分)公司应加强分包企业注册信息的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分包企业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变化情况,已注册登记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资质等级、主要人员变更、生产经营状况、劳务纠纷、证件有效期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督促分包企业进行变更,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将根据分包企业信息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分包企业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凡在集团公司注册登记的分包企业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承揽施工任务的范围、规模必须与其注册信息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分包企业应对其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在审查、审核、审批、核对过程中发现分包企业申报的证照、资料存在伪造、虚假或其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事实,将直接取消该分包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子(分)公司在审核分包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分包企业不得上报,对弄虚作假、不按要求履行审查、审核职责的子(分)公司,集团公司暂停或暂缓审批其上报的分包企业注册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子(分)公司在分包企业注册、使用、年检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发现分包企业伪造相关证件、资料弄虚作假或分包企业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否则集团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分包企业的选用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对工程分包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依据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及股份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凡需进行劳务(专业)分包的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谈判方式选择分包企业,做到公平竞争、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中标后,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工程数量、合同工期、施工方案、分包规模、业主的相关要求等相关情况,向子(分)公司上报分包企业使用计划,计划包括分包工点划分、分包模式、分包企业使用数量及专业类别;每个分包工点的起讫里程、工程内容、工程数量、工期要求、标段标底价等内容。子(分)公司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根据分包标段和分包价值确定由子(分)公司或者项目部组织选择组织招标,选择劳务(专业)分包企业。   第二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原则上负责组织劳务(专业)分包单项合同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工作。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中劳务(专业)分包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工作。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招标具体执行《XT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为满足“营改增”条件下降低税负的需要,在分包企业选择上优先选用一般纳税人。   第三十二条 子(分)公司在选择分包方时,严禁使用自然人;严禁未履行招标程序,内定队伍;严禁使用未经集团公司注册或年检不合格的分包企业;严禁使用证照不全的分包企业;严禁使用不合格分包方;严禁选用不合格分包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严禁将分包工程进行转包;严禁超经营范围分包;严禁选用挂靠的分包方。对违规使用分包企业的子(分)公司或项目部,在各子(分)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同时依据各级的责任追究办法,报同级、行政部门、纪检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在分包企业选用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制度办法的负责招标工作的相关机构、投标人、评标成员,应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管理权限给予D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直至移交司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分包合同的评审、审批、签订、监督、检查和指导作用。   第三十五条 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分包方式、分包范围和分包内容。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使用集团公司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严禁采用相对方的合同文本。专业分包应优先考虑实行甲供材料管理机制。将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相关内容纳入分包合同。   第三十六条 劳务(专业)分包原则上由合同主体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合同,以满足“营改增”后“三流一致”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的原则,分包企业不得未签订合同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内容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分包合同两级评审制度、项目部D政联签制度,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必须严格完成两级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三十九条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分包合同签订前,必须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于保证金的收取额度及退还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分包合同签订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包企业的人员、设备没有到场,则认定该分包企业自动放弃中标,分包合同终止,分包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取比例和缴纳方式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办理。   第四十条 合同价款、承包内容、结算方式等关键性条款必须经各级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一)承包模式按照工程类别确定,原则上除专业性较强或技术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采用专业分包外,一般应采用分工序劳务分包,包括二三项材料,不包括主要材料;或采用分工序劳务分包与设备租赁相结合承包模式。严禁以综合指标单价承包(如桥、涵、隧按延米单价承包)。   (二)分包合同原则上必须采用单价承包,分包单价实行一次包死,不得随意调整。分包合同单价表中应包括支付项目编号、支付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承包单价、总价、工作内容等。工作内容中应清楚说明每一项单价所包含的工序内容及费用组成,不得以“全费用承包”或“单价包括所有工作内容”等方法笼统表述。   (三)分包合同单价原则上不得超出集团公司公布的劳务分包指导价格,由子分公司根据项目情况,按照“一标段一限价”原则制定项目限价,对于超过限价的,实行例外管理,由项目部申报、子(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四)对工程所在地政府、业主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其承包模式应符合相关规定,但实施前必须上报子(分)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合同必须由签约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签订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于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项目部必须核实授权委托书原件,且只能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办理合同签订及相关工作的履行事宜。委托代理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宜。   (二)应当让合同相对方先行签字盖章,或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严禁将仅有我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或合同末页交(寄)对方签字、盖章。严禁向对方出具盖有我方任何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三)合同的公证实行法定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如需公证,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合同公证后生效的条件。   (四)多页合同必须经双方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骑缝章。   (五)对于份额较大的合同,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段、分期签订,不得一次签订单位工程全部施工项目的大份额合同,以避免产生纠纷或分包企业能力不足时难以清退。   (六)严格禁止项目部为另一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工经部组织对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明确每份合同执行中需要注意的管理事项,尤其是与同类合同相比存在差异的条款,合同交底必须清楚明白,并且必须留有合同交底记录。   第四十三条 加强合同闭环管理。合同履行期满后,应全面清理和消除履约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潜在的风险隐患,有效维护企业利益。   第六章 安全和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和分包企业均应认真贯彻国家、地方、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前分包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与承包方签订责任明确、与整个工期时限相同的安全、质量责任书,按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分包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分包企业管理应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实行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并在一线作业层,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并接受项目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程施工前,项目安全质量负责人将安全质量目标、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向分包企业工程师进行交底或培训。分包企业工程师再对作业层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或培训,考试不及格者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操作证上岗。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十七条 子(分)公司、项目部对分包企业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分包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视其情况可采取停工整顿、约谈分包企业负责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清退。   第四十八条 分包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供企业有效安全资质证书,以及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安全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质量规章制度等资料复印件由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当发生安全质量问题或事故时,子(分)公司、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并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应及时组织评审,确认问题的影响程度及原因,研究处理方案;对分包企业在施工中发生较大安全、质量、设备及其他严重影响子(分)公司或集团公司声誉的事件,则取消其合格分包企业资格,并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该分包企业在三年内不得被列入公司合格分包企业名录。   第五十条 项目部应对劳务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进行全过程有效监控,切实加强对现场作业的管控力度。在关键、重要工序施工中,采取现场旁站监管制度、有条件的采用网络监控等方式,杜绝偷工减料、违章违规操作,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七章 技术和进度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部要强化对分包企业的技术和进度管理,必须及时向分包企业进行施工技术书面交底并予以双方签字确认,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现场监控和技术指导,及时解决现场技术问题,确保工艺流程、技术标准、保证措施、方案要求等技术管理落到实处。   第五十二条 分包企业要按照子(分)公司、项目部的有关技术管理要求,做好技术管理工作,并在实施中接受子(分)公司、项目部技术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针对业主、监理和项目部提出的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第五十三条 专业分包企业进场后应根据分包工程内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所承担工程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所需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的范围,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计划》,并按照计划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项目部工程部审核、项目总工审批。分包企业不得直接向监理或业主单位上报任何施工方案、提出工程变更以及质量验收申请等。   第五十四条 项目部依据施工合同文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明确分包企业的进度节点目标;按照《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安排,制定控制性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节点控制计划、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并据此编制作业性计划,包括:周进度计划、重点工程进度计划,同时明确形象进度及工期节点要求,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进度、安全、质量、环保措施。将计划落实到分包企业,督促其按计划有序实施。   第五十五条 项目部要遵循“统筹兼顾、均衡生产”的原则安排施工生产计划,要分工点、分工序下达计划并进行考核。月度、季度计划要充分考虑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结合气候等外部条件因素合理制定。始终突出抓好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安排,确保关键节点工期受控,确保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节点目标和年度计划兑现。   第五十六条 分包工程完工时,分包企业应对分包工程进行自行检查,确认满足验收条件后,向项目部提出工程验收申请。项目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分包企业申请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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