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信合作方风险警示管理办法
非诚信合作方风险警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审慎选择合作方, 避免与非诚信方进行合作,防范法律风险,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的风险预警管理,做到从源头把控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各全资子 公司、控股合资公司,参股合资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下 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建立非诚信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管理平台,定期更新预警制度,作为客商管理、合同评审、合同履行等经营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非诚信合作方风险警示管理应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应做好非诚信合作方风险警示管理工作,降低经营风险,提高预警机制,实现管理水平的优化和提升。
第二章 识别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 非诚信合作方识别
(一)在股份公司下发的《X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黑等级的企业和自然人。
(二)大宗物资贸易业务合作过程中,已经给各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企业和自然人。
(三)大宗物资贸易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恶意拖欠, 且各单位需要通过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追索损失的企 业和自然人。
(四)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合作方恶意扩大损失,并采 取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追究各单位责任,获取不当利益的企业和自然人。
(五)在全国信用公示系统、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失信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等全国性诚信系统 查询为非诚信的企业和自然人。
第六条 (六)其他非诚信行为的企业和自然人。等级划分警示名录合作方警示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禁止、警示两个等级。
禁止等级:本办法第五条所述的企业和自然人。
警示等级:在禁止等级中合作方为《××集团有限公司客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A、B级客商的企业。
第三章 名录形成和运用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为非诚信合作方风险警示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单位出现非诚信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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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君·搜搜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