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管理的意见
文物保发〔20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考古管理,不断提升考古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考古工作的重要意义
考古工作是文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的基础性工作。要深刻认识考古工作在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度,聚焦深化中华文明史研究、聚焦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通过持续、系统、科学的考古工作,不断深化对中华文明悠久历史和宝贵价值的认识,按照有利于突出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价值、有利于体现中华文明精神追求、有利于向世人展示全面真实的古代中国和当代中国的要求,着力提高考古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考古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二、切实加强考古发掘项目管理
(一)应做好宏观规划、制度设计、队伍建设等工作,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考古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同时,切实履行监督检查、验收责任,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将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上报我局。涉及考古发掘面积调整、工作时间跨年度调整、重大考古发现等情况,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二)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设计、实施和后续监管,建立健全考古工地管理、经费使用、出土文物和资料保管、检查验收、年度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出土文物移交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和工作要求。同时,应选派适宜的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工地现场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合规。
三、牢固树立保护意识和课题意识
(一)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及时抢救保护重要文物,积极参与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大遗址保护展示、博物馆展陈、区域文物资源调查等工作,主动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学术支撑。
(二)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重视学术科研,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学术发展规划,鼓励参与“考古中国”、“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大遗址考古等重点项目,开展多学科、跨学科联合攻关,不断提升考古发掘工作质量和科研水平。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应设置驻场专家组,配备文物保护人员,最大限度地获取各类信息。
四、不断提升考古设施装备水平和工地安全水平
(一)支持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考古装备及设施配备导则(试行)》要求,及时购置、更新考古设施和装备,切实加强文物库房、整理场地、资料室、移动实验室等设施建设。鼓励与地方政府、高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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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君·搜搜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