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D组织如何发挥领导作用,老吴注意到,官方表述是不一致的。近日新修订的D章第33条提出,国有企业D委(D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此外,2019年12月发布的《中国共产D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11条也是与此完全相同的表述。
但是,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一些重要文件,表述方式略有不同。2021年3月中办印发的《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D的领导的意见》提出,中央企业D委(D组)是D的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在企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2020年中办、国办出台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年-22022年)》也要求充分发挥企业D委(D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把D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由此可见,D章D规的表述是“保落实”,而国企改革的重要文件却是“促落实”。出现了“一字之差”。
我们怎么看待这“一字之差”呢?老吴认为,“促落实”更符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据老吴了解,“三重一大制度”不仅仅是针对国有企业,在D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同样都要求D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但是,国有企业的情况不一样。随着全民所有制企业基本上都改制为国有公司,它们都设立了“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而不是原先的D委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根据改革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形成一套“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在治理主体的权责分工当中,经理层是执行机构,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
因此,在“落实”方面,主要责任应该是在经理层。“促落实”,就是说D组织的责任是“督促”而不是“确保”,如果“确保”,则意味着一个事项最终没有落实下来的话,就要追究D组织的责任而不是经理层的责任了,这样可能会导致D组织管得过多过细、代替经理层抓落实的现象;而“督促”经理层抓落实,能够更好地发挥D组织的领导作用,明确各自的职能分工与权责边界,也更符合公司治理要求。
因此,考虑到国有企业与D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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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君·搜搜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