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管理和组织公司系统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发挥统计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的信息、咨询、监督的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统计方针、政策、制度和核算方法,对国家统计机构负责;落实、执行中建股份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对企业经济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为企业领导及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统计服务。
第三条 统计工作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统计负责人是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人员。
第四条 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公司的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真实、全面。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不得拒报、迟报、篡改统计数据。各级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系统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层负责、综合部门统一管理、专业部门协调配合、综合与专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分公司和统计负责人在业务上受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统计机构的领导。
第八条 公司总部在相关职能部门(工程管理部)设立综合统计组织,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对建设部、省建设厅、地方统计局、中建股分及中建五局等统计机构负责。
第九条 中建五局系统的统计管理制度、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调查方案、统计方法标准、统计工作的检查和考核,经综合与专业统计部门协商后,由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制定并下达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业部门统计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专业部门应在同级国家统计部门和同级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本专业的统计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必须设置专职综合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分公司总部和各项目部的各专业部门(财务、生产、经营、劳资、人事、机械、物质、安全、质量)也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专业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确需调动时,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及时补充并将变动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第三章 统计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职责
一、履行《统计法》规定的领导责任。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监督实施本企业统计工作制度、统计工作计划。督促统计人员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组织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组织统计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经济活动分析等工作。
三、了解统计工作情况,关心统计人员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为统计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第十五条 统计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企业统计工作,审核制定本企业统计工作制度,批准、颁发内部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和统计原始记录。
二、协调本企业综合统计调查的分工;审查统计数据,并承担主要责任;协调内部统计资料、信息的传输、反馈和共享。
三、组织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法规检查、统计业务竞赛、评比和交流活动。
四、会同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统计人员的业务考核、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 综合统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统计方法制度,贯彻执行总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完成国家、总公司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管理协调本企业统计工作。
二、对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负责制定本企业的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方法标准、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与检查。
三、组织、协调、管理各专业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综合统计与专业部门统计资料的传输、交换工作。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业领导、有关部门提供各种形式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五、组织对下属企业统计工作的调研和指导,加强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检查、监督统计法规和统计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教育、培训、考核、奖罚。
第十七条 专业统计部门职责
一、在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管理本专业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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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君·搜搜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