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提案建议:关于如何防范税务风险的思考
建筑企业自 2016 年营改增以来,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 票的管理愈发严格,金税三期系统的不断升级更是实现了对 大数据的动态监察,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发现、被查处的概率 越来越大。2019 年,紧紧围绕“12368”战略行动方针及“十 二字”战略落地举措为指引,坚持问题导向,狠抓基础管理, 强化风险管控,结合税务约定条款,集团公司开展了财税基 础检查工作,通过财税检查,我们发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税务风险,现将几点思考分享如 下:
一、增值税发票风险来源及税务处罚
综合公司近年来接受的发票协查事件以及税务机关对 外公布的一些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例,我们发现增值税发票风 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外部原因导致,由于供货单位 (分包单位)开票不规范、税款缴纳不及时甚至失联走逃, 造成企业无故躺枪;二是内部存在善意或恶意接受第三方开 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企业存在虚抵行为。针对不同的情形, 税务机关对企业采取不同的处罚。
(一)对于外部原因导致,由于供货单位(分包单位)开 票不规范、税款缴纳不及时甚至失联走逃,造成企业无故躺 枪的情形
1、如若企业能提供与事项对应的购货合同(分包合同)、 货物出入库单(分包结算)、货物发票(劳务发票)、通过 对公账户支付的款项凭据,那么则能印证业务的真实性,证 明此业务的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是一致的,即 “四流一致”。在此情形下,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将已抵扣的 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同时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 除,由于企业做到了业务的真实性,所以在承担经济损失的 情况下,不涉及刑事处罚。
2、如若企业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印证“四流一致”, 则税务机关会认定企业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根据税务 机关认定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和刑事责任。
(二)内部存在善意或恶意接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发 票,导致集团公司存在虚抵行为的情形
1、内部存在善意接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主要 表现为业务真实发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第三方开 具的增值税发票。针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要求企业首先提 供完整的 “四流一致”的资料;其次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全部转出,同时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在承担 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不涉及刑事处罚。
2、内部存在恶意接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主要 表现为业务不存在,通过虚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针对这种 情形,税务机关责令企业一是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转 出;二是自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滞 纳金;三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四是自企业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五是 相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承担刑事责任。
二、如何防范增值税虚开风险
(一)全员树立防范意识,牢记增值税处罚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企业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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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君·搜搜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