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规范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清运及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提高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效率。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对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 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九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须的资金、设备和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诚信登记良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以上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学习参考,请勿照搬抄袭。如有疑问,请联系本站客服。
阅读全文
如需阅读全文或下载源文档,请您点击网站右上角登陆按钮进行登陆,不便之处,还请谅解。
(文本君·搜搜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