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国企劳务(专业)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

2022-05-13 18:30:26 | 阅读 : 2831收藏文章

央企国企劳务(专业)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施工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劳务(专业)招标行为,通过科学有效的投标竞争,选择高素质的分包企业,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履约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定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办法》等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专业)分包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杜绝不正当行为,维护企业利益。

第三条

集团公司推行劳务招标信息平台,原则上实行在线开标;不具条件的逐步向在线开标过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公司各类施工项目劳务(专业)分包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劳务分包招标领导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管理部、劳务企业管理中心、工程经济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机械部、物资部、技术部、安质部、纪委监察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招标工作,组织研究决定招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日常招标工作。

第七条

公司管理职责

(一)负责责制定招标文件范本及相关资料,审核项目上报的劳务(专业)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限价;

(二)负责组织、检查、督导项目劳务招标工作;

(三)负责劳务招标信息平台系统流程审批;

第八条

项目管理职责

(一)编制本项目的劳务(专业)分包招标工作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二)参加公司组织的本项目的劳务(专业)分包的招标并配合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三)组织项目部权限范围内的劳务(专业)分包的招标工作,编制评标报告;

(四)完善劳务招标信息平台系统流程,负责对劳务(专业)招标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五)负责收取和返还劳务企业投标保证金,收取标书费用,发放评标费用。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组织形式 方式

第九条

招标范围是指公司承揽到的所有施工项目中对劳务队伍进行劳务(专业)分包的内容(含临时工程)。

第十条

公司作为招标主体,自行组织招标,履行招标人的相关职责。公司与招标的项目部共同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完成评标工作,确定拟中标企业,招标项目确定最终中标企业。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负责组织劳务(专业)分包单项合同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工作;项目部原则上负责组织劳务(专业)分包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工作,项目部权限内的招标工作要上报公司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来确定分包方。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是指公司、项目部在公司招标平台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招标活动。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书面投标邀请书而开展的招标活动。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参加公开招标报名的企业或组织少于三家、特殊紧急的抢险救援任务,经上报公司批准后,招标人可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劳务企业名单中确定劳务企业参加谈判,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与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商议合同事项,签订劳务(专业)分包合同。

第四章 招标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制定整个项目工程劳务(专业)分包策划方案,将制定的招标工作计划报公司审核批准。招标工作计划应包含本项目拟分包项目的单元划分及其招标实施时间、工作内容、工程数量、招标方式等。

第十七条

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招标工作,原则上要提前10个工作日将招标计划上报公司备案;属项目部权限范围内的招标工作,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要提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计划上报公司审批,必要时公司应派人去现场进行招标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六)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七)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等的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原则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应包含对“营改增”后“三流一致”(即合同主体、资金支付主体、发票主体三者保持一致)原则的要求。招标文件应简单易行,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度。

第二十条

招标应设有标底或控制价,编制标底或控制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图纸、施工方案、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等,参照企业定额、限价等综合编制;同一项目中施工难易程度相当的专业工程,其标底或控制价要保持相对一致。

(二)分包指导单价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编制。在确定分包单价时,要将能抵扣的材料尽量剥离,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单位消耗标准,以便在结算时对超出部分给予扣回。

(三)一个分包单元只编制一个标底或控制价。

(四)劳务招标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规定了限价,限价一般是公开的。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能够证明投标人具备承担分包任务的资质、能力、实力、信誉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分包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半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公司及所属企业境内各类施工项目专业分包的投标;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分包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终身不允许其参加上述项目专业分包的投标,对投标人要求:

(一)具有分包方准入资格。

(二)原则上选用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商

(三)履约代理人相关资料.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等状态。

(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的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载明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5个工作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至劳务合同签订日期结束。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1万元,获集团公司优秀劳务企业称号的劳务队伍可免缴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准许,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每份收取1000元的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收取费用必须交本单位财务。

第五章 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即对招标项目的价格和其他商务条件、项目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安排、技术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等作出响应。

(二)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书;

、 2.营业执照、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书、一般纳税人证明;

3.各种投标保证;

4.投标价格;

5.投标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说明;

6.投标项目达到的目标及措施;

7.投标保证金(收据)和其他担保;

8.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资格的简历、业绩,特殊工种人员证书;

9、投标企业的业绩证明材料

10完成项目的主要机械、机具配置;

11.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对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第三十三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劳务企业不得参与同一招标单元的投标。同一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3个以上招标单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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