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领导干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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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D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领导干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XXX集团公司二级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和《XXX有限公司所管理各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任职的下列人员: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D委书记、副书记、D委成员,纪委书记。
(三)其他由公司管理的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公司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公司对本本单位领导干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单位领导干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坚决预防和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单位领导干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执行,单位管理的其他干部的公务用车管理按照公司车辆管理相关制度严格执行。
(一)公司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单位公务用车资源,规范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单位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等)公务用车,其他负责人不配备公务用车,也不再以统一调度方式保障出行,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保障,按1400元/月限额标准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补贴。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5万元以内的轿车。选用新能源汽车的,扣除财政补助后的车辆价格应在规定标准内。
D政主要负责人在所配备公务用车限行、维修等情况下,可以使用其他公务用车(越野车除外),但不得相对固定。
(四)单位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但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可以更新。
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集团公司和省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严格执行本办法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除越野车和2.8升(含)以上的轿车外,2011年底以前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如超过本办法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作为D政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六)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单位负责人使用。
(七)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过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八)单位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单位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制定单位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对单位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管理,单位负责人不得在单位所在地市区以外自驾公务用车,不得为单位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
(九)单位主要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市场化选聘的单位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另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十)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补贴的单位负责人市区内公务活动实行社会化保障,不得使用公务用车。确因特殊原因用车的,必须按次核计费用,从公务交通补贴据实报销限额中扣减(应急抢险、工作时间因病送医除外),乘车里程20公里以内的,每次扣减40元;20-40公里的,每次扣减80元;40公里以上的,每次扣减120元。除公司统一安排的集体调研、工作检查和应急抢险外,市区外的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第七条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执行。
(一)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
(二)单位负责人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部门正职不超过20m2,部门副职不超过18m2,其他人员办公室采用大开间办公室使用面积按人均不超过12m2计算。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是指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内面积(含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等)。
严禁将公共休息室、公共卫生间提供给领导人员单独使用。
(四)单位负责人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五)单位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严格执行本办法配置标准。现有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六)单位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第八条单位负责人培训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执行,单位管理的其他干部的培训管理按照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严格执行。
(一)单位负责人可参加提高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必要的培训。
(二)单位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单位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九条单位领导干部业务招待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执行。
(一)业务招待分为商务、外事以及公务招待。
单位负责人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的活动属于商务招待,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D政军机关工作人员、中央企业工作人员。
单位负责人因公接待外宾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的活动属于外事招待。
单位负责人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的活动属于公务招待。
(二)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业务支出用餐费用标准。用餐标准定为:
职工食堂以外招待用餐标准:单位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接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商务、外事活动原则上不得赠送纪念品,确因工作需要赠送纪念品的,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公务招待活动参照D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赠送纪念品,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总经理助理、副总师、主任、副主任代表公司出席的招待用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0元。集团系统内部招待不得上酒,用餐应在单位餐厅安排自助餐。
(三)公司的公务招待费用由总经理工作部(以下简称总经部)统筹总量控制,各部门需要进行公务招待时,须提前根据公务需要填写《某国企业务招待申请单》(见附表)。事后要及时结算报销,不提供业务招待申请单的不予报销。不得由下属单位承担和报销费用。
1、 市(港区)内业务支出费用申请与报销程序
接待部门需提前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单,明确来客及接待人员姓名,签字流程: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部负责人 纪委办专责 接待专责签字后,报送总经部。因领导外出不能签字时,应采用信息等方式请示并经领导同意;事后由申请部门找领导进行补签。
市(港区)内业务接待优先选用与公司有合作协议的酒店,总经部负责落实公司定点接待工作,以业务招待申请单为依据,按照分管领导签批意见,总经部负责按照接待标准指导用餐选用地点、人数、标准等事宜。
就餐结束后,接待部门应立即开具正规餐饮发票。报销时,应附带业务招待申请单,按照财务部要求的报销手续办理。对于超过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必须有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书面说明。
2、各部门在 市(港区)以外发生的接待费,签字流程同第九条第(三)款第1项。当地消费水平过高,超出接待标准的,并需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报销时,按照财务部要求的手续办理。
(四)对单位负责人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商务和外事招待,招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不包含翻译人员);招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的二分之一。公务招待,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招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单位领导干部进行业务招待活动,由相关部门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应当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等,不得安排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六)单位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应符合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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