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提升省属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加快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XX省人民政府授权XX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省国资委审定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确认公布的主业是省属企业编制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职能定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审定省属企业主业;
(三)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根据依法监管、分类监管要求,对省属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对省属企业主业进行动态调整;
(五)与省属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含基金),严控非主业投资,以财务回报为基准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将非主业业务形成的利润用于支持主业发展,清理退出不符合战略导向且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业务;
(四)建立动态分析机制,向省国资委及时反馈主业发展情况;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主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第六条 省属企业确定主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颍�
(一)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省属企业主业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导向,体现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我省“三地一区”建设要求。
(二)符合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省属企业主业应按照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推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充分发挥省属企业的基础保障和引领带动作用。
(三)符合企业发展规划方向。省属企业主业应符合企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与已确定的发展思路、目标、重点和措施相匹配,突出企业资本布局的重点领域,体现企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从严控制房地产、金融或类金融等高风险行业作为主业。
(四)符合企业功能定位。省属企业主业应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突出企业特色优势。商业一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经济效益和企业价值,兼顾社会效益,商业二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特殊保障功能,公益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公共服务功能。
(五)符合企业发展基础。省属企业主业应具备较好的人才、渠道、创新、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或是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能够支持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紧密围绕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优选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增长潜力大,有利于企业发展成为行业排头兵的业务作为主业。
第七条 省属企业确定主业的标准如下:
(一)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确定,原则上以行业大类确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主业单项业务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确定,原则上以行业中小类确定。
(二)主业可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两类。核心业务指规模、技术、管理等方面在业内具有明显的特色优势,能形成核心竞争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业务,原则上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指目前各项指标占比较小,但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未来可成为核心业务的业务,原则上不超过2个,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视情况增加1-2个培育业务。新兴产业投资视同主业,数量不受限制。省属企业确因实际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主业数量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书面报送申请,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
(三)纳入核心业务的单个主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至少有一项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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