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有效防控合同风险,充分调动各经营单位积极性及主动性,促进集团公司经营工作健康发展,特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各经营单位签订的物资购销合同、相应的仓储运输合同及其他经营合同。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机关事业部、合资(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经营单位”)所有经营合同均通过“供应链集成管 理系统”进行评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集团公司主要职责:
负责合同标准化管理,制订标准合同范本;审定合同评审流 程;评审需集团公司评审的合同;监督检查各经营单位合同管理 及执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对各经营单位合同管理进行相关考核 工作。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职责及管理重点:
法律合规部:参与经营事项预评估;参与经营合同评审; 合同条款的合规性;法律合规风险;拟定标准合同文本。
财务部:参与经营事项预评估;参与经营合同评审,把控
合同结算条款及相关条款风险;付款手续管理。
集中采购中心:参与经营事项预评估;参与经营合同评审, 把控物资质量和供应保障、采购合同价格及相关条款风险;采购合同管理。
营销管理部:牵头经营合同管理;参与经营事项预评估; 参与经营合同评审;审核合同评审流程;审核合同评审权限;销 售合同管理。
(二)经营单位主要职责:
经营单位是经营事项预评估的主体,对经营风险负全责。
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开展经营事项预评估、合同管理。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程序要求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
负责协调、解决合同纠纷。
凡使用集团公司资质及其他子公司资质签订合同,由资质 使用单位负责处理合同相关事宜。
建立相关台账,负责合同签订、履约相关统计、报表工作。
(三)合资(参股)公司主要职责:
合资(参股)公司,按照合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具体执行, 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经营合同管理主要内容:
(一)经营事项评估管理:经营事项预评估是投标项目合同发起以及最终签订的前提条件。即通过投标方式承揽的项目合同, 必须先通过经营事项预评估后方可提交合同评审。通过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经营事项可操作性、风险进行系统评估,统一经营单位内部对经营事项的认识,加快合同评审流程。
(二)合同标准化管理:集团公司负责制订合同范本,确定 合同关键条款的控制要求。
(三)合同评审管理:集团公司和各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以及经营合同类型分级参与评审,办公室对通过评审合同的印信 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四)合同执行评估管理:1.合同执行评估工作由合同责任主体进行。主要针对客商的履约情况,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评估, 依据评估结果调整相应客商的等级及开展业务的额度。2.集团公司负责对各经营单位合同执行评估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考核。
第三章 经营合同分类
第六条 工程物流合同。
(一)本办法所指工程物流合同是指为了满足工程项目施工 的需要,通过运输、保管、配送等方式,实现原材料、半成品、 产成品及伴随服务由商品的发运地到交付地所签订的合同。
凡是通过公开投标、邀标、议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揽签 订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销售合同,以及后续滚动承揽到的合 同均属工程物流合同。
(二)工程物流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方向是工程项目,合同买 方是终端用户。
第七条 制造物流合同。
本办法所指制造物流合同是指为了满足生产型企业加工制造 等业务需要,通过运输、保管、配送等方式,实现原材料、半成 品、产成品及伴随服务由商品的发运地到交付地所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 现货贸易自营合同。
(一)本办法所指现货贸易自营合同是指为发挥集团采购资 源优势与调剂资源库存,将集团公司采购入库的资源通过市场议 价的方式,实时定价销售给不确定的需求客户的现货合同。
(二)现货贸易自营合同必须采购入库后全款先款后货进行 销售。
(三)全款先款后货销售的现货自营销售合同,可直接在销 售订单中提交,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参与评审。
第九条 仓储运输合同。
本办法所指仓储运输同是指为了满足工程物流、制造物流等业务需要,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获取运输、保管、配送等物流服务所签订的合同。
第十条 其他经营合同。
本办法所指其他经营合同包括:对外租赁、招标代理服务等其他类经营合同。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变化对经营合同分类进行调整。
第四章 评审方式
第十二条 各经营单位按照经营合同类型提交系统评审。大型资源厂商战略合作协议,由集团公司牵头组织签订;使用集团公司资质签订的合同,一律评审至集团公司;海外业务合同,按海外经营合同办法先进行线下会审再提交系统评审;子公司自行评审的合同,针对不同合同类型和管控要求,分类分级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经营合同备案制:经营合同经子公司评审通过后,及时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以电子档案形式进行网上备案,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业务。并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法律、财务、营销、 集采等部门根据备案合同进行合同执行评估抽查工作。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变化对经营合同备案、审批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第五章 评审流程设置
第十五条 合同评审流程设置。
“供应链集成管理系统”中根据合同管理需要设置合同评审流程,分别为:(一)预评估评审流程;(二)采购合同评审流程;
(三)工程物流销售合同评审流程;(四)制造物流销售合同评审流程;(五)现货贸易自营销售合同评审流程;(六)仓储运输合同评审流程;(七)战略合作协议评审流程;(八)其他经营合同评审流程。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合同评审节点。
经营单位合同评审节点由经营单位拟定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后 自行通过“供应链集成管理系统”进行设定,在合同评审节点应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财务、营销、集采等部门及业务分管领导、 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营销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实行“平行评审”,尽量缩短合同评审流程。
评审至集团公司的合同,金额 3000 万元以上的需集团公司机关各参评职能部门负责人评审,金额 3000万元以下(含)可由集团公司机关各参评职能部门其他人员评审。
第十七条 为充分体现所有评审人员的真实意愿,节点设置“同意、驳回、不同意”三种意见,选择“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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