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风险责任处罚办法
生效日期: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公司各项业务的经营风险,提升全面风险管理的效率,倡导审慎、稳健的风险管理文化,强化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和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全面风险管理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经营追责体系的一部分。
(一)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经营风险的,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和经营主体进行处罚。
(二)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经营风险且发现相关人员有涉嫌违规、违纪的,一并移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再依本办法单独进行处罚。
(三)公司在开展业务经营中发现相关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及总部各直营业务部门。本办法所称经营风险是指公司开展不良资产经营(包括金融类不良资产收购和非金融类不良资产收购)、投资业务、资产管理、股权经营、金融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时,发生或出现债务人、其他交易对手未能依相应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公司相关业务出现项目逾期、投资损失、对外承担赔付责任,以及公司资产质量控制目标出现明显下降的客观状态。
传统不良资产转让处置中发生交易对手逾期付款等违约事项,在我方权利无损害,且保留对违约方责任追究的情况下,不视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风险包括项目履约风险、机构运营风险。
(一)项目履约风险是指:
1.项目发生逾期。
2.项目虽未逾期但发生其他对项目履约执行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经营风险事件。
3.项目经结项审计发生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项目经结项审计确认累计回收小于累计投入本金。
4.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服务业务中公司因承担管理义务而需对客户承担赔付、兑付责任形成的资金损失。
本款所称重大不利影响的经营风险事件(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被欺诈或发生其他影响业务正常运营的金融案件;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抵/质押物被处分,包括租赁、转让和再次抵/质押等;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银行监管账户资金被挪用。
(二)机构运营风险是指各经营主体半年或年度风险考核指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经营主体不良率排名比上一年度期末下滑十位以上(不含本数)且不良率高于经营主体不良率平均值的(经营主体不良率平均值=经营主体不良率之和÷36家经营主体,暂不包括后援中心);
2.经营主体新增不良额占母公司不良额的比例超过10%的;
3.经营主体不良率超过10%且不良额占母公司不良额的比例超过10%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承办该风险项目的项目组长、项目组成员、经营主体相应业务部门负责人。
(二)管理责任人是指经营主体班子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经营主体参与业务分工的其他成员。
第六条 责任处罚的原则
(一)经济处罚为主原则。经营风险责任处罚遵循经济处罚为主,其他督促诫勉措施为辅的原则。若责任人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涉及行政处罚或纪律处理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二)状态处罚原则。经营风险责任处罚无论风险形成原因,只要出现本办法规定的状态或触发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公司应立即启动对相应责任人的经营风险责任处罚。
(三)全周期责任原则。直接责任人对其所承办的项目承担全周期风险责任,管理责任人对其在任职期间审批并投放的项目履约风险、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及任职机构运营风险承担全周期风险责任。
(四)分级处罚原则。对项目的直接责任人由相应的经营主体实施责任处罚;对管理责任人、出现机构运营风险的经营主体由总部实施责任处罚。
(五)风险化解免予处罚原则。风险项目在合理期限内实现化解,全面实现相应合同(协议)目的的,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可以撤销,相应止付、扣发的绩效工资可以酌情予以补发。
第二章 经营风险责任处罚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处罚:止付风险项目尚未发放的绩效工资、扣发风险项目尚未发放的绩效工资、扣发发生实际损失的项目所对应的全部绩效工资。
(二)内部处罚:风险约谈、专职清收、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
第八条 对管理责任人的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处罚:止付部分绩效工资、扣发部分绩效工资、扣发发生实际损失的项目所对应的全部绩效工资。
(二)内部处罚:风险约谈、专职清收、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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